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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賓法院對60多歲大媽搞“五行幣”傳銷判刑 |
作者:admin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167 更新時間:2020/1/31 5:12:42 文章錄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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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四川省宜賓市中級法院披露了一起“五行幣”傳銷案的判決書。宜賓市翠屏區一位60歲的大媽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防騙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行幣”傳銷組織的會員分為三個等級,用字母“Y、S、M”表示。Y級別會員繳費500元,S級別會員繳費2500元,這兩個級別的會員繳費之后獲得會員資格。M級別會員繳費5000元,M級別的會員繳費之后除獲得會員資格外,還會得到一枚“五行幣”。 蔡某鳳加入該組織后,在宜賓市翠屏區等地以及通過網絡微信群發展下線。2017年1月12日,蔡某鳳在宜賓市翠屏區工商局登記設立宜賓營創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由蔡某鳳任法定代表人,負責宜賓片區的五行幣貨款的收取、管理以及協調等職責。 2017年4月6日,公安機關經偵查后在蔡某鳳家中將其抓獲歸案,蔡某鳳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作案事實。截止案發,蔡某鳳發展下線會員50人以上,且層級達三層以上。 原判認為,被告人蔡某鳳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判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蔡某鳳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宣判后,蔡某鳳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蔡某鳳和其辯護人提出蔡某鳳沒有組織、領導傳銷,即使構成犯罪,對年老,體弱,身患疾病的上訴人應判處緩刑。 二審法院認為,蔡某鳳為組織、領導、宣傳“五行幣”傳銷業務,專門成立公司,自任法人,組織、領導傳銷人員30人以上,層級三級以上,其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年老,體弱,身患疾病不是判處緩刑的法定條件,一審法院考慮上述因素,已對其從輕處罰,本院不再重復考慮,并認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正確。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文來源于鷹鑒,版權歸原作者,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